春节是亲朋聚会、迎来送往的高峰,在“无酒不成席”的酒文化下,敬酒、劝酒的情形随处可见,由此带来的麻烦也不少,一旦出事,就可能面临巨额赔偿。
为此,记者整理了近年来因为劝酒引发的几起案例,同桌饮酒的人无一例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。
参加婚宴同学醉亡 新郎赔偿6万元
张某与崔某是同学。2015年10月3日,张某应邀参加崔某婚宴。席间,张某醉酒,次日凌晨,张某出现异常情况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张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崔某起诉至蓝田县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。崔某及其家人认为喜事被无端破坏,不愿赔偿。
法院受理案件后,法官分别与张某家属及崔某谈话,并结合案情给双方详尽分析了此次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,帮助其权衡利弊。
最终,在法官的努力下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崔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6万元。
醉酒后窒息死亡 公司及员工赔偿24万
马某,上海某建筑公司部门主管,公司年夜饭时,在众人劝说下,他饮酒过量醉酒。散席后,众人将马某搀扶至一家洗浴中心包房休息,无人照看。次日早晨,同事叫马某起床时,发现他身体僵硬,经鉴定,马某系醉酒后呕吐物阻塞气管窒息死亡。马某的家人认为,马某醉酒系众人劝说所致,又将他单独留在包房,未尽到照顾义务,要求马某所在公司及参与喝酒的同事共同赔偿75万元。
此案经法院调解,马某生前所在公司和各位参与喝酒的同事共同赔偿马某家人24万元。
饮酒归家后坠亡 公平责任五人补偿
纪某是户县某专科学校附属企业职工,与该校老师韩某关系不错,李某、朱某、刘某、盛某是韩某班上在校学生。
2014年11月20日晚7时,盛某等4人约韩某吃饭,韩某便打电话叫纪某,纪某没答应。韩某等5人喝了一箱啤酒。晚9时,纪某来到餐馆,6人继续一起吃饭喝酒,期间喝了16瓶啤酒,纪某一人喝了五六瓶。
当晚10时,盛某和李某一起离开,其余4人乘车返回,韩某和学生刘某、朱某在学校门口下车,纪某一人乘车在离学校大门二百米左右的学校附属企业门口下车。晚10时40分,纪某给朱某打电话,称已安全回到宿舍。次日凌晨1时,纪某从10层楼宿舍1.2米高的窗户上坠下身亡。
纪某家属将同桌吃饭的5人起诉到户县法院,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。法院认为,在吃饭结束后,纪某并无醉酒状态,自行回到宿舍,并打电话称其“一切都好”,没有证据证明纪某坠亡时处于意识模糊的醉酒状态。纪某系成年人,具有完全行为能力,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。故其父母以5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但纪某毕竟是在与5被告饮酒后坠楼身亡,各被告虽无过错,但根据公平原则,应进行一定的补偿。最终,法院一审判决韩某、朱某、盛某各补偿纪某父母5000元,李某、刘某各补偿2000元。
这4种酒劝不得!
记者从省高院法官处了解到,在参加宴请聚会中,如果饮酒出事,有几种情况,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:首先是强迫性劝酒,比如用“不喝不够朋友”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,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,仍劝其喝酒的;其次,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,诱发疾病等。第三,如果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,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,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;最后,如朋友酒后驾车,未进行劝阻并导致车祸发生产生损害的。
有律师表示,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,并给予必要劝阻。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,造成饮酒人伤亡的,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,组织者、劝酒者、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。此外,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,如果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,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久多宝不老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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